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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未知;时间:2019-04-25 08:35
基 本 案 情
王某李某系夫妻,均为京X科技有限公司股东。
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,王某以个人名义多次向钱某借款,并用于京X科技有限公司经营,本金共计2,000,000元。
双方协议约定于2018年年底归还完毕,协议书上李某未签字。
至2019年1月,王某尚欠500,000元,后李某归还了100,000元。
2019年3月,钱某起诉请求王某、李某共同归还剩余借款。
法 院 审 理
钱某向王某提供借款,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,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义务,王某应当归还剩余借款。
案涉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李某向钱某还款100,000元应当视为其事后追认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。
且该借款用京X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,王某、李某均系该公司股东,可认定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。
综上,钱某要求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
律 师 评 析
虽然王某以个人名义向钱某借款,李某也未在还款协议上签字,但李某知情后归还了部分欠款,构成对该笔债务的事后追认,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李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。